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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7 09:2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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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山东省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丢弃婴儿遗体事件的通报》中已经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妥善处置。严禁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按医疗废物实施处置。所以关于胎儿遗体的处理方法已经不需要再讨论了。
我认为我们应该讨论的是如何鉴别胚胎和胎儿,是以妇产科教科书上的理论规定为依据“妊娠开始的8周时胎体的主要器官发育形成的时期,称为胚胎。孕8周后称为胎儿,在这个时期各器官进一步成长成熟。”还是以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这关系到我们在管理中的具体措施是否正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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