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死胎、死婴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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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天兰云淡老师给你的资料很全。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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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1 | 显示全部楼层


胎儿遗体、婴儿遗体纳入遗体管理,依照《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我院是将胎儿遗体、婴儿遗体交与家属,家属联系太平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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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2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各位老师的回复,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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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沧浪之水 于 2013-3-21 16:06 编辑

济宁事件后已经明确肯定是按遗体处理,所以交殡仪馆处置,至于费用多数时候是医疗机构承担了,为了规范只有这样做了。这种亏医疗机构吃的还少吗?你单位的医疗废物处置费、消毒费能收的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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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4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明确规定,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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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5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死婴归医院哪个部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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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6 | 显示全部楼层

whyy6344 发表于 2012-9-28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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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死婴归医院哪个部门监管?
文件由医务部出,归总务后勤管理(因为死婴、胎儿要送太平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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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啦!这个问题看似简单但执行也挺费事的 !老师的解释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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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8 | 显示全部楼层


由家属处理,或家属委托医院交殡仪馆火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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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6 09:3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胎盘处理:胎盘弃留 由孕妇自行决定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相关规定,所有产妇在生产前都会和医院签订一份产妇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根据规定,产妇生产时排出的胎盘归产妇所有,产后可交予产妇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处置。”   由于人体内可能带有一些经血液传播的疾病,在医院进行产前检查的孕妇仅进行了部分检测,并且部分处于窗口期或潜伏期时的传染病人不能经检验确诊,所以胎盘是传播血源性传染病的源头之一,处置不当或食用不当均有造成环境污染和使人感染疾病的可能。如果孕妇将胎盘交由医院处置,医院会将其严格消毒后焚化处理。死婴处理:在我国逐步走向法制化建全的今天,人们的法制意识不断增强,如何处置死胎、死婴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的问题,在妥善处置问题之前还需要对死胎、死婴的法律界定进行认真的的思考。死胎、死婴、死产的概念含义。三个词语非常相近,但又有区别。从医学角度来界定,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后,胎儿被娩出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产,其核心主要是针对生产过程而言;产妇在生产开始之前,因某种原因导致胎儿死亡的,此时称之为死胎,其核心是指胎儿而言。其二者共同之处是在娩出前胎儿已死亡。胎儿在娩出并能独立呼吸后死亡的,此时称为死婴,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时婴儿已经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关于死胎、死婴的处理,目前国家尚无明确规定,尽管一些地方政府制定了相关办法,如西安市卫生局制定的《关于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死胎死婴处置管理的通知》(市卫发[2005]31号)明确要求,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对于临床实施引产术分娩的死胎和正常分娩发生的死婴,应按照医疗废物交西安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理中心处置,任何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将死胎、死婴随意处置。但上述处理办法,法律依据不足。死胎、死婴属孕妇的身体附属物,如同产妇分娩后胎盘一样,应当归产妇所有。对于引产分娩的死胎,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死胎不属于我国法律规定的自然人,家属对自然人遗体享有的权利义务也不适用于死胎;人流、引产、胎死宫内引出的死胎属于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由医疗机构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集中处置.但从死胎法律属性方面来考虑,死胎的本质属性是物,可按医疗废物处置,而从民法伦理角度来讲似乎不尽人意,因此,从医疗机构实务处理方面来讲确实感到十分为难,盼望国家对此能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对于正常分娩的死婴处理,因死婴从法律概念上来讲已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医院应当尊重产妇及家属的意愿,如果产妇愿意将死婴交由医疗机构处理,则可按有关规定集中处理;如果孕妇患有如乙肝、爱滋病等传染病,死婴有可能受到感染者,应行充分告知,如不按废物处理,有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危害,说服孕妇及其家属,应接受政府倡导的处理办法,即按国家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不管采取何种处理办法,在处理死胎、死婴之前,均应填写《死胎、死婴处理知情同意书》,以免发生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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