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dearhang

院感人需要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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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工作是以法律及规章制度为依据的,所以应该尽可能多掌握与医院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平常医院组织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我们都会尽可能地参加,即使与本专业不直接相关,我们也觉得受益匪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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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1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如果把医院赔款同这些条列结合起来看,学习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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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院感人是必须熟悉和掌握医疗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卫生部的文件等,还应该掌握与医疗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医院本身来说,你也是政策的制定者、执行者;同时你也是宣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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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3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赞同PYCDCXSK 老师的建议,自己不懂如何干好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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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4 | 显示全部楼层


作为院感工作者,肯定自己先要掌握,所以每次法律法规下来,我先熟读一遍,迅速理解它,如果有培训班也会适当的参加,这样可以带着问题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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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细雨润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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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6# hjs590822


    上传了条例及实施细则,需要的话,可以下载来阅读,期待您的好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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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1-5-9 10:59 编辑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公开征求《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讨论稿)意见的函

卫医管便函[2005]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按照卫生部2005年立法计划要求,我司组织有关人员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细则》(修订讨论稿)。为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认真做好《细则》修订工作,现公开征求对《细则》(修订讨论稿)的意见和建议。请各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我司医疗机构管理处。《细则》(修订讨论稿)请从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

联系人:于晓刚 高光明   电话: 010-68792196(兼传真)
电子邮箱:med2195@yahoo.com.cn      邮编:100044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卫生部医政司医疗机构管理处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二日







卫医管便函【2005】125号.doc

(91 KB, 下载次数: 20)



2011-5-9 10:55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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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卫生部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三条有关内容的通知
卫医发〔2006〕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部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推动社区卫生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医疗机构类别中增加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修改为:
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五)疗养院;
(六)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七)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八)村卫生室(所);
(九)急救中心、急救站;
(十)临床检验中心;
(十一)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二)护理院、护理站;
(十三)其他诊疗机构。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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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细雨润竹 于 2011-5-9 11:12 编辑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部分附表的通知
卫办医发〔2008〕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严格审批程序,落实审批责任,我部对1994年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附的部分医疗机构审批管理表格进行了增补和修订,形成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附表1—6(见附件)。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附表1)中增加了“设置联系人、联系方式”;在申请核定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便于完整填写核定的诊疗科目。
二、增加《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附表2),作为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时使用。该表由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机关按照审批程序填写初审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和厅(局)长核批意见,要求有关负责人员签字或签章,以落实审批责任。
三、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附表3)的核准项目中增加了“经营性质”栏;取消了“注册资金(资本)”栏;“诊疗科目”栏加宽;“批准文号”依据当年批准设置的流水号单独编号。
四、新《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附表4)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附表5)的备案机关修改为“卫生厅(局)”。
五、增加《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附表6),作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时使用。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备案后,应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违规审批行为于30日内下发《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进行纠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在卫生部网站www.moh.gov.cn下载表样,并统一制作附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其他附表次序依次递延。

附件: 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doc
  2.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doc
  3.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doc
  4.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doc
  5.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doc
  6.医疗机构设置备案处理意见书.doc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卫办医发【2008】125号.doc

(59 KB, 下载次数: 4)



2011-5-9 11:08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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