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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20 0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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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同11楼依依版主的观点,补充以下几点:
1、血透室透析液与透析用水的监测,参照《医院消毒卫生标准2012版)2012年11月1日实施的强制性标准,提及血液透析用水相关治疗用水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药行业标准YY 0572- 2005》“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 透析用水:细菌学应不得超过100CFU/mL,细菌内毒素不得超过IEU/mL;
透析液:细菌内毒素不得超过5EU/mL。
按照此规范执行的话,以后都可以不用做透析液的细菌学监测了。这个确实与血透操作规程的要求不符。既然新版的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是这样诠释的,那么按照这个标准来执行应该不会有问题。
2、高水平消毒物品采样(如呼吸机管路、湿化瓶等),面积怎么算?
这个在《医院消毒卫生标准》里也有提及,属于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可以按照≤20cfu/件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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