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8-4 17:45:1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3〕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3-12-31 《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四、重点环节(一)安全注射4.抽出的药液、开启的静脉输入用无菌液体须注明开启日期和时间,放置时间超过2小时后不得使用;启封抽吸的各种溶媒超过24小时不得使用。灭菌物品(棉球、纱布等)一经打开,使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提倡使用小包装。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