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6-2-23 09:09:19
|
显示全部楼层
4.1.1 菌落总数应符合表1 要求。
Ⅰ类环境为采用空气洁净技术的诊疗场所,分洁净手术部和其他洁净场所。Ⅱ类环境为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新生儿室等。Ⅲ类环境为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等。IV类环境为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性疾病科门诊和病区。
表1 各类环境空气、物体表面菌落总数卫生标准
环 境 类 别 空气平均菌落数1 物体表面平均菌落数
cfu/cm2
cfu/皿 cfu/m3
Ⅰ类
环境 洁净手术部 符合GB 50333 要求
≤4.0(30min)2 ≤150 ≤ 5.0
其他洁净场所
Ⅱ类环境 ≤4.0(15min) — ≤ 5.0
Ⅲ类环境 ≤4.0(5min) — ≤ 10.0
Ⅳ类环境 ≤4.0(5min) — ≤ 10.0
注1:cfu/皿为平板暴露法,cfu/m3 为空气采样器法。
注2:平板暴露法检测时的平板暴露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