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6-12-2 09:07: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感控雏鹰 于 2016-12-3 08:17 编辑
可以参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的相关内容哦: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病原微生物实行分类管理,对实验室实行分级管理。
第六条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实验室日常活动的管理,承担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实验设施、设备,控制实验室感染的职责。
内容说的也比较模糊,不过第六条的内容来看,应当是设立者承担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这个可能各家就不太一样了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