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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9 09:2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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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中“十二、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
国卫办妇幼发(2013)15号文《加强产科管理十项规定》中“九、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死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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