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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6-20 15: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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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部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管理
(1)国内生产企业应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
(2)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应取得卫生部“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产品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必须与批件内容一致;
(3)紫外线杀菌灯、压力蒸汽灭菌器、单方乙醇消毒液、4-7%次氯酸钠消毒液、2%戊二醛消毒液、漂白粉、漂粉精类消毒剂、抗抑菌剂已不再实行许可管理,使用前索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消毒剂相关证件:
(1)卫生部颁发的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及附件(或产品安全评价报告);
(2)省级颁发的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进口产品无);
(3)产品合格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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