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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2-23 15:4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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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啊,国家不同部门间的职责划分改变的比较频繁,尤其是药监与卫生,但是不能因此影响医院自身的管理,对于法规规章的要求当然要执行,但是条文不是十分清楚的情况下,医院就可以自己决定哪种管理模式。
消毒产品没有一个具体的定义,它指纳入原卫生部《消毒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但是这里有几个问题,一是这个目录还没有改,但是国家已经将目录内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划为医疗器械管理,《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也要求院感科对其产品证明进行审核;二是一些“消毒剂”(包括载体类“消毒剂”)按照药或药械管理,不在目录内,可否称他们为消毒剂还待商榷;三是一些如压力蒸汽灭菌器、等离子灭菌器的产品,同属消毒器械和医疗器械,卫生和药监都在管理,院感科是否只对其消毒器械的属性进行审核呢。
归根结底,规章不明确,医院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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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桥wshh1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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