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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5-23 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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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itong20086 于 2014-5-26 17:17 编辑
WST367-2012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5 消毒、灭菌基本原则
5.1 基本要求
5.1.1 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使用后应先清洁,再进行消毒或灭菌。
5.1.2 被朊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不明原因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执行本规范第11章的规定。
5.1.3 耐热、耐湿的手术器械,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不应采用化学消毒剂浸泡灭菌。
5.2.3 根据消毒物品的性质选择消毒或灭菌方法:
a) 耐热、耐湿的诊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应首选压力蒸汽灭菌;耐热的油剂类和干粉类等应采用干热灭菌;
b) 不耐热、不耐湿的物品,宜采用低温灭菌方法如环氧乙烷灭菌、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体灭菌或低温甲醛蒸汽灭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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