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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31 15:2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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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法规竞合上的矛盾,对于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的监管存在如下争议
1、按照一般观念,卫生行政(或卫生监督)部门负责机构内部,环保部门负责外部,即院内院外或墙内墙外的划分,但实际上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保部门可以监管医疗机构内部,由于法高于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因此环保部门的监管是可以不分内外的,不过由于历史原因(医院一直由卫生局管),以及法规矛盾的不明确,目前多数地方环保是不插手医疗卫生机构院内行政监管的,但是环保管也是没有错误的。
2、对于医院污水的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实际上一直没有插手,尤其是97年的复函更是明确这部分不是卫生的责任。但是到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后续的《医疗废物行政处罚管理办法》又规定了卫生部门的责任,可实际上“未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污水……进行严格消毒的,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医疗卫生机构内的污水处理系统的”是一句空得不能再空的规定,因为没有医疗卫生机构会在自己的污水处理系统之前再做处理,国家也永远不会制定什么标准,因此目前对于医院污水的监管依据来自于《消毒管理办法》“排放废弃的污水、污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也就是说卫生只监管消毒与否,达标与否是环保或者建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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