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2013-7-15 10:40: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月月鸟 发表于 2013-7-24 17:25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属生活垃圾,我们医院按生活垃圾处置。 我把这个文件转给大家就明白了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问题的复函
卫办医函〔2004〕338号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医院输液容器处理的请示》(苏办医便〔2004〕3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10月颁布的《关于印发〈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通知》(卫医发〔2003〕287号),对于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青霉素及头孢类抗生素的废弃瓶,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不属于感染性废物,不必按医疗废物要求处理。
二00四年八月
[h2]评分[/h2]
参与人数 1威望 +1
金币 +2
收起
理由

沧浪之水
+ 1
+ 2
赞一个!
查看全部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