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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8 10: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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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曾经听过标准制定者的现场讲座,根据他们的说法,文本中凡出现“应”则为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其它则为推荐性标准,执行医院可根据自己情况灵活调整。
2、具体到您所提困惑,其实已经不难理解:
规范中5.2.4 “应配备清洁指甲用品”——换言之指甲刀类清洁指甲的用品当是必备;
“可配备手卫生的揉搓用品。如配备手刷,刷毛应柔软,并定期检查,及时剔除不合格手刷。”——理解为可根据情况选择性配置;其实7.4.3还提到"洗手与消毒可使用海棉\其它揉搓用品或双手相互揉搓",这应该也是对前述的补充,以便于操作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
由此可见,用不用洗手刷刷手并非原则性问题,只关乎医院规定或者个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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