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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7-23 16:0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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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禅静思语 于 2013-9-16 11:38 编辑 五角星 发表于 2013-9-16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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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中有一种方法叫历史解释,在对待这一法条时就很适用,其实在这一条的规定上,我认为应当来自于02 ...
法律解释中有一种方法叫历史解释,在对待这一法条时就很适用,——我很认同。
02版的《消毒技术规范》和已被废止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都已废止,——据今已有十二、三个年头了,何以有说服力呢?
三项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必须同时达到,但因为第二与第三项只能具备一个,因此实际上是要同时满足一、二或者一、三。——我有不同的理解,表述如下:
(一)、消毒并作毁形处理;(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三)不能焚烧的,应当消毒后集中填埋。也就是说:消毒是有条件的,即不能焚烧的情况下,才要求消毒后毁形或集中填埋。
纵观这3点:毁形前要消毒——为了防止毁形的人被感染;填埋前要消毒——为了防止填埋深度不够而污染环境。而(二)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焚烧并没有理由要消毒啊。
我认为规范写的很规范,既考虑到当时的情况,也想到若干年后环保的问题。——不是吗,现在的一次性物品这么多,往哪里埋?多少年才能化掉?
个人理解,不对之处敬请谅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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