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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21 11: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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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车 发表于 2013-10-28 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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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卫生部的这个答复更有针对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办医函〔2004〕338号 个人认为,国家之所以制定医疗废物相关法律法规,其主要目的有2个,一是保护医护患、社会人群等(防止流失、泄露);二是保护环境,防止对环境造成破坏。
“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里说到的玻璃塑料瓶等,我以为应特指输液瓶类,一般这类主要是糖盐、氨基酸等,对自然环境相对造成的危害不大;而药瓶里含有残存药液,我国每年输液量之大,若按生活垃圾处置,那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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