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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dearhang

院感人需要了解《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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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2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的通知
                       ---卫办医政发〔20105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配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实施,我部先后颁布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配套文件,规定了我国医疗机构的类别和各类别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其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各分为三个级别,以有利于规划设置和分级管理。在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中,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及时核定医疗机构的类别,影响了医疗机构功能任务的发挥和医疗服务的管理,部分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误认为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级别需经评审确定,因而在审批时未确定级别。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范医疗机构管理,现对加强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级别审批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疗机构时,应当同时明确其类别。医疗机构的类别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和卫生部有关文件确定。其中属于医院类别的,还应明确综合、专科、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或康复医院。
二、卫生行政部门在设置审批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时,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该医院、妇幼保健院的功能任务、服务半径等因素,核定其级别,并在《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予以明确。
三、医疗机构类别和医院、妇幼保健院的级别由《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规定的部门审批。
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级别和类别开展诊疗活动,合理发挥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和管理。
五、对于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尚未确定类别的医疗机构和未确定级别的医院、妇幼保健院,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在2010年6月30日前予以明确。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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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2 21:03: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卫医政管便函〔2010〕224号

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二级综合医院和
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修订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政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医政处:
为使各级医院的设置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我国整体医疗服务能力,我司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对《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和《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起草了《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和《三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请从你厅(局)办公室的政务报送系统下载附件后组织有关人员认真研究,并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有关修订意见反馈我司。
联系人:医疗机构管理处 胡鹏、张文宝
联系电话:010-68792826、010-68792730
传真:010-68792196
电子邮件:MOHYZSYLJGGLC@126.COM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卫医政管便函[2010]22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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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5-9 11:24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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