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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1 23: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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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废物中混入损伤性废物,或者损伤性废物中混入感染性废物,法律属性上是一样的,都是不按规定分类收集(风险上前者更可能造成收集人员损伤)。实际检查中,不因医疗机构因素导致的混放(如患者丢弃在生活垃圾桶里的棉球等混放)是不处理的。对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工作中,有很少量的混放,操作上一般也是放行的。但你不能看成是理所当然、合法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法律义务。违法混放了,卫生执法机构依法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自己不依法,还去质疑别人太计较,总感觉本末倒置。当然,执法的目的,是规范执业行为,处罚不是目的。但对这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还强词夺理的单位,实际是吃亏的,执法机构一般也是能处罚都要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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