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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24 20:2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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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护理质控中心(2010.7)规定:医院应按要求对以下环境进行卫生学监测:
Ⅰ类环境包括: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室;
Ⅱ类环境包括:普通手术室、产房、新生儿室、消毒供应中心无菌物品存放区、重症监护病房、导管室、早产儿室、普通保护性隔离室、烧伤病房;
Ⅲ类环境包括:普通病区的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 血液净化室、消毒供应中心检查、包装及灭菌区;
Ⅳ类环境包括:传染病科和病房。
Ⅰ、Ⅱ类环境每月一次,Ⅲ、Ⅳ类环境每季度一次。当有医院感染流行,并怀疑与医院环境卫生学因素有关时,应及时进行监测,并进行相应致病微生物监测。
(临床护理管理质量标准执行手册,天津市护理质控中心: 2010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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