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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1-10 1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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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法,但好像没有细则来具体要求哪些工作不能做。
你们和保健科在一起吧?这事也要管?
根据《国务院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工在怀孕、哺乳期,用工单位不得安排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以及怀孕、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工作,不得要求其加班,一般情况下不应安排上夜班。有医务部门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减轻其劳动强度或安排其他适合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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