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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8 10: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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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类环境:洁净手术部(室)和其他洁净场所,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要求应遵循GB50333.≤4cfu/(30min•直径9cm平皿)。
2、II类环境:非洁净手术部(室);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保护性隔离病区;重症监护病区等;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
3、III类环境:母婴同室、消毒供应中心的检查包装灭菌区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血液透析中心(室)、其他普通住院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
4、IV类环境:普通门(急)诊及其检查、治疗(注射、换药等)室;感染疾病科门诊及其病区空气中的细菌菌落总数≤4cfu/(5min•直径9cm平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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