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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1 14: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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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2009年3月2日发布,9月1日起实施的《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接触防护导则》中:
3 术语和定义
3.2 职业接触
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中,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非胃肠道接触含血源性病原体的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的状态。
5.1 职业接触的识别
5.1.1 识别方法
5.1.4 职业接触的途径
在从事职业活动时,通过眼、口、鼻及其他粘膜、破损皮肤或胃肠道外途径(针刺、人咬伤、擦伤和割伤等途径穿透皮肤或粘膜屏障)接触血液或其他潜在传染性物质。
以上说的很清楚即这个“没有破损的粘膜”也属于“其他粘膜”接触了HIV阳性患者的血液应该按职业暴露处理。即:
7.6.4 艾滋病病毒接触
7.6.4.1 接触后应于六个月内开展艾滋病病毒追踪检测,包括在接触后的第4周、第8周、第12周及6个月时对艾滋病病毒抗体进行检测,对服用药物的毒性进行监测和处理,观察和记录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早期症状等。
7.6.4.2 如果疾病伴随反复出现的急性症状,则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7.6.4.3接触者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随访期间的再次传染。
7.6.4.5 在接触后72小时内评估接触者的接触后预防水平,并进行至少2周的药品毒性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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