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 4693|回复: 30

医院处理死胎须经家属同意(北京律师,张志胜)

[复制链接]

9万

主题

9万

帖子

9万

积分

管理员

Rank: 9Rank: 9Rank: 9

积分
96812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转载一篇文章,供大家讨论!

医院处理死胎须经家属同意(北京律师,张志胜)

在医院通过手术娩出死胎后,医院无权擅自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所有权属于其“父母”,但是,死胎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物”,所有权应受到限制。
案例回放
某女在北京市某医院通过手术娩出一死胎,医院询问其丈夫是否尸检,丈夫签字确认不同意尸检;随后,医院将死胎以医疗废物处理。该女得知后,将医院告上法庭,哀求赔偿误工费、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虽表示不同意尸检,但并未表示同意医院处理死胎,医院构成侵权;但是,原告对其诉讼请求中经济损失、误工费等没有提供证据;故酌定医院赔偿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
死胎与胎儿、尸体的区别
死胎是指娩出时已经没有生命特别物,他不同于一般的胎儿,胎儿出生时具有生命并自出生享有民事权利;死胎亦不同于一般尸体,尸体是现有生命后失去生命留下的特别物,从权利角度出发,死胎从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尸体生前具有,但在生理本质上,死胎与尸体无异。
与死胎相关的权利
死胎的亲属对齐具有所有权,但是,该种权利收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处理死胎必须按照规定防止传染病原污染等。死胎包含一定意义的人格利益,只要死胎娩出时具备人形,其与母体血肉关系和事实上的身份关系不可否认。死胎不具有继续权,若保留了胎儿份额,出生时死亡,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割该部分财产。
死胎与医疗废物的区别
医疗废物是特定的,由专门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制。死胎不能当然的被列入医疗废物的权利;虽然,经亲属同意,医院可以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死胎;但是,医院并不能以此擅作主张将死胎通通作为医疗废物直接处理。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需赔偿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等,但是,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以酌定。
(原创作品,切勿抄袭,侵权必究)
作者简介:张志胜律师,中共党员,法学硕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知名学者型律师,曾接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青年报等媒体专访;2005年,被司法部选调参加司法考试(律师执业资格考试)阅卷,主阅论述题第三题。2006年参加美国华盛顿大学重点项目调研。



上一篇:关于外科手消毒使用手刷的疑问下一篇:门诊抽血时戴手套如何执行手卫生?





[h2]评分[/h2]





参与人数 1 +10

收起
理由





wen8023_绿茵场
+ 10
精品文章,谢谢您的分享!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043

帖子

185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85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1 | 显示全部楼层


相比之下,医院缺乏法律的保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648

帖子

615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615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认为应该由家属处理。就像在医院里死亡的病人不都是让家属拉回去处理了吗?也没见把哪个死亡的病人作为医废处理的。
但家属不要的当然可以由医院处置,不按医废处理,还把他供起来啊?我认为医院多出的这一部分医废处置费都应该让家属出。
其实不管如何处理,只要双方协商好并签字就应该没有问题。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3681

帖子

3634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634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院的做法-----胎盘及死婴经由家属签字方可按医疗废物处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394

帖子

473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473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4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病人家属不要,医院当然就以医疗废物处理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42

帖子

626

积分

高级会员

Rank: 4

积分
626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某女想钱想疯了,这就是医患关系紧张的导火索现象之一,死胎是什么?是妊娠20周后,胎儿在宫腔内死亡。引起死胎的常见病因,有半数以上为胎儿缺氧所致,如脐带病变:脐带扭转、脐带脱垂等;胎儿因素:有畸形、胎儿宫内发育迟缓、感染、多胎等;母体病变:过期妊娠、妊高征、心血管疾病、中毒性休克等;胎盘因素:胎盘早剥、前置胎盘等,导致胎盘供氧不足,使胎儿缺氧死亡,如死胎滞留过久,可引起母体凝血功能障碍。可以说,死胎是“毒瘤”,不把它弄出来后果很严重,难道医院把毒瘤清除掉还惹祸了?难道某女还要将毒瘤拿回去供着?或是出资到殡仪馆火化?毒瘤只能算是病理性废物,不按医疗废物处理按什么处理?畸胎瘤具牙齿和毛发,要不要也留下?
常说,兵来将挡,水来土掩,代表着一代“拉屎不出怨地硬”的某女,医院怎么办?医院只能怨自己太好心,太没有“法律意识”,下回再碰到此类问题,全抛出来让他们自己解决,比如让他们拿上自己的半截肠子、备皮剃下的毛、瘤子等等回去留纪念?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689

帖子

34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42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6 | 显示全部楼层
[h1]死胎到底是什么东西????处理急需规范[/h1]


医院自行处理死胎 家属索赔5万   

家属:医院无权擅自处理死胎,处置权该归家属。
医院:我国对死胎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处理方式是“业内通行”。
律师:这是我省首例死胎索赔案,将向卫生部寄出“规范死胎处置方式”的建议。

○庭审焦点
  死胎到底算不算尸体?

链接:http://news.qq.com/a/20080304/004152.ht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1689

帖子

34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342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医院处理死胎须经家属同意(北京律师,张志胜)

在医院通过手术娩出死胎后,医院无权擅自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死胎所有权属于其“父母”,但是,死胎不同于一般意义的“物”,所有权应受到限制。
死胎与胎儿、尸体的区别
死胎是指娩出时已经没有生命特殊物,他不同于一般的胎儿,胎儿出生时具有生命并自出生享有民事权利;死胎亦不同于一般尸体,尸体是现有生命后失去生命留下的特殊物,从权利角度出发,死胎从来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而尸体生前具有,但在生理本质上,死胎与尸体无异。
与死胎相关的权利
死胎的亲属对齐具有所有权,但是,该种权利收到一定的限制,比如,处理死胎必须按照规定防止传染病原污染等。死胎包含一定意义的人格利益,只要死胎娩出时具备人形,其与母体血肉关系和事实上的身份关系不可否认。死胎不具有继承权,若保留了胎儿份额,出生时死亡,则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分割该部分财产。
死胎与医疗废物的区别
医疗废物是特定的,由专门的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制。死胎不能当然的被列入医疗废物的权利;虽然,经亲属同意,医院可以按照医疗废物处理死胎;但是,医院并不能以此擅作主张将死胎通通作为医疗废物直接处理。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需赔偿
医院擅自处理死胎,构成侵权,赔偿范围包括:经济损失、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营养费、交通费等,但是,主张赔偿的一方必须举出相应的证据,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对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可以酌定。

来源:http://www.lawtime.cn/article/lll745737750831oo15094

死胎到底是什么?该怎样处理?
归于尸体,家属会采用殡葬吗?如果殡葬,造成人、才、物的浪费值吗?
谁来处理呢?家属口头同意后如果归于尸体医院有权吗?要不要签合约?有没有法律依据?

········






[h2]评分[/h2]





参与人数 1金币 +15

收起
理由





星火
+ 15
原创内容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287

帖子

282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82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8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病理性废物处置?依据《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2269

帖子

162

积分

注册会员

Rank: 2

积分
162
发表于 2009-12-28 21:02:09 | 显示全部楼层


记得在今年年会上的专家面对面答疑时,郭燕红处长对于医疗废物的界定有个解释:1、不能再使用。2、是否具有传染性。消除其危害是医疗废物管理的精髓。如此理解的话,死胎应不属于医疗废物。只是医院惯常的做法都是自行处理了,且似乎没有报道发生过纠纷。很不巧,只是这例产妇死了,于家属难于接受这个现实,当然想钻个漏洞从另一方面补偿一下了。给我们的警示是:一定要做好知情同意这个环节。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浙ICP备16040142号-3)|山东省消毒供应质量控制中心

Powered by Discuz! X3.4©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