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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4-18 13: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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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老师,今年规范培训班专家老师回答:《病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规范》指出:7.4碘伏、复合碘消毒剂、季铵盐类、氯己定类、碘酊、醇类皮肤消毒剂应注明开瓶日期或失效日期, 开瓶后的有效期应遵循厂家的使用说明,无明确规定使用期限的应根据使用频次、环境温湿度等因素确 定使用期限,确保微生物污染指标低于100CFU/mL。连续使用最长不应超过7d;对于性能不稳定的 消毒剂如含氯消毒剂,配制后使用时间不应超过24h。
WS/T 367—2012使用中灭菌用消毒液;无菌生长;使用中皮肤黏膜消毒液染菌量:≤10CFU/mL,其他使用中消毒液染菌量≤100CFU/mL。需要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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