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发表于 2012-6-25 14: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四章 专职人员培训与考核
第十二条 (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医院感染管理部门负责人应每年参加省医院感染管理控制中心组织的培训和工作会议。
(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至少每2年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
(四)三级以上医疗机构的专职人员每年必须年参加省级以上本专业学术交流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专职人员岗位培训委托省医院感染管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由中心组织制定培训大纲、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组织授课等。
(二)培训采取集中理论授课和实习基地的实践技能培训两种形式进行。
(三)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下专职人员,培训时间不少于20天,其中理论授课10天,实践技能培训10天;从事医院感染管理工作5年以上,近3年取得卫生部培训基地颁发岗位培训证书者科直接换发我省岗位培训合格证;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没取得岗位培训证书者,培训时间不少于1周,不安排实践技能培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