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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8-26 1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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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国卫办医发[2014]21号)明确规定,对死胎和死婴,严禁按医疗废物处理。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并加强管理。对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当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目前,对于死婴不作为医疗废物处理没有争议。但死胎在法律上是未被规范的模糊概念,近年来,围绕着死胎的法律属性、所有权归属以及医疗机构在其中扮演角色的失当等问题,已经发生了多起法律上的纠纷。对于死胎的界定,我国《殡葬管理条例》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均未涉及,《妇产科学》中定义为妊娠20周后的胎儿在子宫内死亡称死胎,胎儿在分娩过程中死亡,称为死产,是死胎的一种。EmotionsAs Bio-Cultural Processes一书中指出,在德国一般而言,死胎体重>1kg时,可视为尸体来处理;如果死胎的父母提出相关要求,体重>500g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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