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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2-25 16:4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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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黎卫士 于 2014-2-25 17:23 编辑
应不属于医疗废物。
省卫生厅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批复
苏卫医〔2010〕78号
南京市卫生局:
你局转来南京市鼓楼医院《关于玻璃安瓿处理归类的请示》(宁鼓医字〔2010〕80号)收悉。经请示卫生部,现批复如下:
玻璃安瓿,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按照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中的规定,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
此复。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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