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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4 16: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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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手榴弹 于 2016-1-4 16:56 编辑
导管室是二类环境,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6.2 产房、导管室、新生儿室、器官移植病房、烧伤病房、重症监护病房、血液病病区等,可选用下列方法净化空气:
a) 通风;
b) 安装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的集中空凋通风系统;
c) 空气洁净技术;
d) 循环风紫外线空气消毒器或静电吸附式空气消毒器或其他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空气消毒器;
e) 紫外线灯照射消毒;
f) 能使消毒后空气中的细菌总数≤4CFU/(15min•直径9cm平皿)、获得卫生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的其他空气消毒产品。
[h2]点评[/h2]

焚膏继晷
赞成,有明确的规定了!
发表于 2016-1-4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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尘埃1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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