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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输液瓶(袋)又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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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6 19: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感控plus运营团队  兰乖平
编辑:江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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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输液瓶(袋)



我市(西安市)废弃输液瓶(袋)集中规范化处置可追溯至2011年,源于我市环境保护局.市环批复[2011]57号文件。就在2017年9月4日,“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文件的下发,使废弃输液瓶(袋)又有了一些新的变化。


为了能够迅速说明问题,我们择取文件中与废弃输液瓶(袋)相关的内容:
一、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
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
PS:很显然,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划归生活垃圾。
可回收物投放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可回收物的种类和产生量,设置专门容器和临时存储空间,定点投放和暂存,必要时可设专人分拣打包,做到标识明显。



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PS: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应交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双方做好交接、登记可追溯。
医疗机构:说明输液瓶(袋)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可追溯。
回收单位:向医疗机构提供再生利用的证明性文件或资质,再生利用输液瓶(袋)时不得用于原用途。



二、明确使用后愉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
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
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
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
(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
(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
(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PS:并非医疗机构产生的所有输液瓶(袋)都可以回收再利用。
看完废弃输液瓶(袋)新规定,您的单位是如何做的?欢迎留言讨论。

 参考资料



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 国卫办医发20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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