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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26 14:5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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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回复 #1 流氓兔 的帖子[/h1]
请参照《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征求意见稿)
5.6.12 妇、产科病房
1、妇科必须增设的用房:检查室、治疗室。
2、产科必须增设的用房:产前检查室、待产室、分娩室、隔离待产室、隔离分娩室、产期监护室、产休室。如条件限制,隔离待产室和隔离分娩室可兼用。
3、 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4、产科宜设手术室。
5、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6、 待产室应邻近分娩室,宜设专用厕所。
7、一般分娩室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X4.80m,剖腹产手术室宜为5.40mX4.80m。
8、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9、母婴同室或家庭产房应增设家属卫生通过,并与其它区域适当分隔。
10、家庭产房的病床宜采用可转换为产床的病床。
5.6.13 婴儿室
1、应近分娩室。
2、必须配备的用房:婴儿室、洗婴池、配奶室、奶具消毒室、隔离婴儿室、隔离洗婴池、护士室。
3、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4、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1.20m,并应有防止蒸汽窜入婴儿室的措施。
5、 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与护士室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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