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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2 10:2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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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安徽省卫生厅网站-医政管理-文件通知
关于2009年内镜检查验收合格证的通知
卫医秘〔2010〕64号
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院:
2009年,合肥、巢湖等地医疗机构遵照卫生部《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操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我厅提出的有关内镜整改要求,加强内镜消毒管理,调整建筑布局,积极培训医护人员。现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验收和我厅组织的复查,达到了《安徽省内镜清洗消毒技术检查验收标准》,决定发给安医大一附院等20所医院56条内镜《安徽省医疗机构内镜消毒管理验收合格证书》(名单详见附件)。
各地必须遵循卫生部提出的“未达到《规范》要求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相应的内镜诊疗业务”和未取得我厅发给的内镜验收合格证一律不得使用的规定,强化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执业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对违规使用内镜而造成病人身体伤害的,医疗机构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一○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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