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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透业务全面检查在即 不能满足安全要求者将暂停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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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发布时间:2010-02-08 08:55  来源:健康报  

  日前从全国医疗服务监管会议上获悉,卫生部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以《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2010版)》为标准,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业务的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血液透析管理混乱、不能满足血液透析质量安全要求的医疗机构暂停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整顿,并组织做好有关病人的相关接续治疗工作。
  卫生部要求,各地要统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人、血液透析科室主任、护士长开展《规程》的专项培训工作;医疗机构作为血液透析质量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要对相关科室开展《规程》的全员学习培训;要对照《规程》自查自纠,确保乙肝、丙肝、艾滋病等经血液传播疾病感染患者与非感染患者分机分区管理,加强非感染患者复用透析器、医务人员手卫生等关键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

  卫生部强调,各地要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感染检测和不良事件处置制度,有关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血液透析病人登记和病历管理制度。要对血液透析患者进行经血液传播疾病的定期检验,尤其要做好首次透析患者和新转入患者的检验工作。一旦发现血液透析患者经血液传播疾病的病原学指标转为阳性,要立即分析查找原因,采取积极的救治措施,必要时暂时停止血液透析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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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1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做好血透管理工作很重要,不过有一点不太明白,血透室空气还是要求每月一次监测?物体表面也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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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 mache


    亡羊补牢,血透事件可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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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新《规程》出台很是时机,我们平时就很严格。执行《规程》感觉不难,希望组织检查,以查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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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该全面整顿了,但愿这次能有实际效果而不是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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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5 | 显示全部楼层


血透室空气我院还是要求每月一次监测,物体表面、手卫生等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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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 依依


    要是我去了 就不会走过场了!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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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7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在6月底前完成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血液透析业务的全面检查验收;对存在血液透析管理混乱、不能满足血液透析质量安全要求的医疗机构暂停血液透析诊疗活动,进行整顿,并组织做好有关病人的相关接续治疗工作。
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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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雪莲E人


    但是面对该SOP中存在的问题,不知道检查时如何掌握这个尺度呢?其中包含的不太符合目前院感形势的要求是否会作适当变动?比如大家所指出的那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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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2-9 07: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新规范我有一点疑惑,就是“丙肝患者的透析器不得复用”的规定。以前透析器复用规范中说丙肝患者可以复用,新规范予以否定是因为掌握了一定的依据呢?还是受近期的血透感染事件影响呢?如果是前者,那么说明以前的医学认识还不够;如果是后者,那么到底是如何导致丙肝感染暴发依然是一笔糊涂账,只是最后的责任都或多或少牵连到感染科的身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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